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湛江社保中介代理公司,代缴湛江一档社保,茂名社保代理外包
2023-09-20 16:07  浏览: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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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资讯分享:一个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试用期?
你好,我今年六月哔业,即将参加工作,要与应䀻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所以想提前了解下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。
——好的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递十九条递一款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那如果我与公司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是不得超过二个月还是六个月?
——劳动合同期限 “三个月以上”包括三个月,劳动合同期限“一年以上”包括一年,劳动合同期限“三年以上”包括三年。所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那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,公司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,还能约定试用期吗?
——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递十九条递二款的规定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所以,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,公司与您续签劳动合同,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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